今天是   本网站已支持IPv6网络 江西省宜丰县人民检察院
首页  丨  组织机构  丨  图片新闻  丨  检察动态  丨  检察风采  丨  刑事检察  丨  公益诉讼  丨  联系索引
检察概况
人员信息
机构设置
检察长信箱
党史学习教育
科技强检
联系索引
微信二维码
微博二维码
客户端二维码
 
当前位置:首页>>刑事检察
【宜丰·案鉴第74期】宜丰刘某被诈骗10万元,原因竟是……
时间:2024-08-20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基本案情

宜丰人刘某的女儿刚大学毕业,还没有找到工作,刘某正因为这件事情犯愁。70多岁无业的钱某谎称自己在某家大型国有企业有关系,以疏通关系安排就业为由骗取刘某10万元。此外,钱某通过同样的作案手法骗取赵某2万元。此前,钱某因犯招摇撞骗罪、诈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

钱某以非法占有他人财物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诈骗他人财物,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涉嫌诈骗罪。目前该案正在审查中。

检察官提醒:

就业道路千万条,莫贪捷径陷圈套。不法分子利用被害人急于帮子女找到合适工作的心理,虚构事实,谎称“钱到位,事办成”,被害人极易陷入圈套而被骗取钱财。求职一定要以公开方式获取信息,通过正规渠道参与招聘,擦亮眼睛,提高警惕。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来源:宜丰县人民检察院新媒体工作室
编辑:陈雨馨
一审:李文杰
二审:聂钰雯
终审:邓河明


 江西省宜丰县人民检察院
地址:宜丰县新昌镇渊明北大道7号 邮编:336300
技术支持:正义网 京ICP备10217144号-1
本网网页设计、图标、内容未经协议授权禁止转载、摘编或建立镜像,禁止作为任何商业用途的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