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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丰·案鉴第72期】容留未成年人吸毒,一次就“刑”!
时间:2024-07-31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案情回顾

2024年1月30日上午,熊某从他人处购买了含有依托咪酯成分的电子烟烟弹,当日18时许熊某在宜丰县城的假日主题酒店进行住宿登记,之后熊某通过微信邀约刘某(16岁)到宾馆房间内共同吸食含有依托咪酯的电子烟,案发后经对熊某和刘某进行新鲜尿液检测,二人均为依托咪酯呈阳性。本案中,熊某虽仅容留刘某吸毒一次,但因刘某系未成年人,熊某已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经宜丰县检察院提起公诉,2024年5月16日,熊某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容留他人吸毒,是指为他人吸食、注射毒品提供场所的行为。“场所”既包括提供者自己的住处,也包括由提供者临时管理、控制的如宾馆、出租屋、KTV包厢等其他地方,只要容留他人吸毒,均属于容留他人吸毒罪的“场所”范围内。根据法律规定,凡是容留未成年人吸食、注射毒品的,即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对于容留未成年人的人数、次数及造成的后果方面并无其它要求。

检察官呼吁广大青少年深刻认识毒品危害,守住心理防线,提高识毒、防毒、拒毒的意识和能力,慎重交友,远离毒品,珍爱生命!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规定:“容留他人吸毒、注射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根据2016年4月6日最高法《关于审理毒品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的规定,以容留他人吸毒罪定罪处罚:

(一)1次容留多人吸食、注射毒品的;

(二)2年内多次容留他人吸毒、注射毒品的;

(三)2年内曾因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受过行政处罚的;

(四)容留未成年人吸食、注射毒品的;

(五)以牟利为目的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

(六)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造成严重后果的;

(七)其他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

来源:宜丰县人民检察院新媒体工作室
编辑:李菲比
一审:易小健
二审:聂钰雯
终审:刘艳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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