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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丰·案鉴第71期】不起诉≠不处罚
时间:2024-07-31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犯罪情节较轻

具有认罪认罚从宽情节

检察机关依法作出不起诉处理

但是不起诉就可以高枕无忧了吗,

NONON0!

刑责可免,行责难逃

熊某某在检察机关作出相对不起诉决定后就受到了行政处罚……

案情回顾:

2024年5月,熊某某路过某商店门口时,发现门口电动车储物格内放有一部手机,熊某某见四周无人。将手机偷走。当日,被害人李某向派出所报案。经公安机关侦查,在熊某某楼下被抓获归案。到案后,熊某某归还李某手机。经鉴定,被盗手机价格2909元。

宜丰县检察院刑事检察部门经审查认为,熊某某盗窃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构成盗窃罪。鉴于熊某某犯罪情节较轻,系初犯、偶犯,具有坦白、认罪认罚、积极赔偿受害人并取得刑事谅解等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宜丰县检察院刑事检察部门对熊某某作出相对不起诉决定。根据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反向衔接工作要求,宜丰县刑事检察部门将案件线索移送至行政检察部门。

宜丰县检察院行政检察部门审查认为,熊某某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规定,遂向公安机关发出《检察意见书》,建议依法对熊某某的行为予以行政处罚。公安机关收到《检察意见书》后,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第九十二条规定,对熊某某作出行政拘留五日,并罚款二百元。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犯罪嫌疑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有本法第十六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作不诉决定。

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

人民检察院决定不起诉的案件,应当同时对侦查中查封、扣押、冻结的财物解除查封、扣押、冻结。对被不起诉人应当提出需要给予行政处罚、处分或者需要没收其违法所得的,人民检察院应当提出检察意见,移送有关主管机关处理。有关主管机关应当将处理结果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盗窃、诈骗、哄抢、抢夺、敲诈勒索或者故意损毁公私财物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检察官提醒】

不起诉≠不处罚:不起诉表示涉案人不需要被判处刑罚,但并不代表可以不用为自己的违法行为承担责任。检察机关在作出不起诉决定后可以通过行刑衔接,向行政机关制发检察意见书,建议行政机关对不起诉人作出相应的行政处罚,确保"罚当其错",杜绝"不刑不罚""应罚未罚"等问题。

来源:宜丰县人民检察院新媒体工作室

编辑:陈雨馨

一审:王明凤

二审:胡甜甜

终审:刘艳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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