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宜丰一男子缓刑期间,不遵守监管规定,被警告两次,宜丰县人民检察院进行法律监督,提出收监执行检察意见,万载县人民法院裁定撤销刘某缓刑,收监执行原刑期有期徒刑六个月。
2023年9月20日,刘某因犯盗窃罪,被万载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因刘某居住地在宜丰,社区矫正转到宜丰执行,矫正期为2023年10月8日起至2024年10月7日止。
2023年11月19日,刘某因殴打他人被宜春市公安局袁州分局行政拘留七日,宜丰县社区矫正管理局对其警告。2024年1月15日,刘某未请假私自跨县外出,被再次警告。
宜丰县人民检察院得知情况后,依法向宜丰县社区矫正管理局发出《收监执行检察意见书》,宜丰县社区矫正管理局向万载县法院发出《撤销缓刑建议书》,万载县法院遂作出上述裁定。
法条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实施办法》第四十九条第四款规定,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受到社区矫正机构两次警告的,应当撤销缓刑,予以收监。
来源:宜丰县人民检察院新媒体工作室
编辑:陈雨馨
一审:廖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