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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丰·案鉴第63期】宜丰一男子捡到自带密码银行卡取现,结果......
时间:2024-04-17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咦?
地上怎么有张银行卡
哇!
竟然还有密码
天上掉馅饼喽
但是
你想占为己有的“意外收获”
也许......

近日,刘某在银行取钱时在银行门口捡到一张写有取款密码的银行卡,第二天,刘某来到银行,根据银行卡上的密码在银行ATM取款机上分几次将卡内的19900元人民币取出占为己有。失主发现银行卡丢失且卡内的钱被全部取走后向公安机关报案。

经检察机关审查,刘某冒用他人信用卡进行诈骗活动,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之规定,已构成信用卡诈骗罪。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

(二)使用作废的信用卡的;

(三)冒用他人信用卡的;

(四)恶意透支的。

前款所称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的行为。

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检察官提醒:

在日常生活中,我们要提高自我防范意识,保护好银行卡安全,不要泄露密码、手机验证码等重要信息,一旦发现银行卡遗失或被盗应立即挂失,若被冒用进行消费、取现或转账要及时报警求助。

来源:宜丰县人民检察院新媒体工作室

编辑:陈雨馨

一审:邹才根

二审:胡甜甜

终审:邓河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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