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常生活中“无偿搭乘”“搭便车”等行为,本是互帮互助的好事。可一旦发生事故,好心驾驶人要承担全部赔偿责任吗?
先看最高法发布的一起典型案例。张某无偿顺路搭载工友李某下班,途中因困倦撞树致李某受伤,交管部门认定张某负事故全责。法院审理认为,张某系无偿助人,无证据证明其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依法减轻了张某的赔偿责任。
有人会问:交警都认定全责了,怎么还能减责呢?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217条规定了“好意同乘”规则:非营运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无偿搭乘人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应当减轻其赔偿责任,但驾驶人有故意或重大过失的除外。
2026年5月6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将于6月30日起施行。其中第三条明确:人民法院应当综合交管部门的责任认定、事故形成原因、机动车使用人的具体行为等,判断是否构成“故意或者重大过失”,不能仅凭全责认定就否定减责。
简单说就是:事故全责不等于民法上的“重大过失”,善意仍受保护。
检察官提醒
“好意同乘”减责不免责,驾驶人的安全义务不打折。疲劳驾驶、分心驾驶等仍可能被认定为重大过失,失去减责保护。
愿每一程善意都有法律守护,也愿每一程出行都平安抵达。
来源:第一党支部 漆菁
编辑:蔡妍琳
一审:邱云
二审:朱柳君
终审:姚剑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