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救助让我感受到了国家的温暖,也让我们的日子有了盼头,感谢检察院、感谢检察官……”近日,宜丰县石市镇某村村民江某某来到宜丰县人民检察院12309检察服务中心感激地对工作人员说道。

2019年2月2日,江某某去公司追索劳动报酬未果,骑电动车靠右正常行驶回家,被前方左转弯的胡某驾驶的三轮车撞倒,胡某逃离现场。造成江某某重伤二级,伤残八级,有严重的后遗症,而今还时常头晕目眩,走路颤颤巍巍,只能在家给读高中的女儿做饭。胡某负事故全部责任,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
在进行系统巡查时,我们发现江某某家庭未得到有效赔偿且因案造成了生活困难,立即进行了调查核实,并决定启动国家司法救助程序。为加大救助力度,我们主动提请宜春市人民检察院对江某某家庭进行联合救助,最终联合向江某某发放司法救助金,同时我院将社会救助线索移送县民政部门、县妇联等职能部门。经多次沟通协调,县民政部门批准了江某某家庭的最低生活保障申请,这才有了开头的一幕。
如何秉承为民初心让司法救助更有温度?如何以检察担当更好地为人民群众纾困解难?这是我从事控告申诉检察工作三年来一直在思考的问题。
一次次,在被救助当事人含着真挚泪光的眼眸里;一次次,在被救助家庭重新响起的欢笑声中,我觉得自己似乎找到了那个答案...
下一步,我将继续聚焦困难妇女司法救助专项工作,多深入田间地头摸排走访,积极拓展司法救助渠道,以实际行动不断传递司法温情,践行为民初心,切实增强涉案困难妇女的获得感、幸福感和安全感。
来源:第三党支部 姚艳
编辑:闻婷
一审:邹才根
二审:朱柳君
终审:漆海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