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2024年11月,本院开展个人信息保护公益诉讼专项监督活动。经实地走访发现,宜丰县多个村庄履行村务公开职责时存在未将涉个人敏感信息的姓名、身份证号、电话号码等采取隐匿措施,存在泄露个人信息的安全隐患,致使社会公共利益受到侵害。
针对上述情况,本院向相关部门制发工作提示函,提示其采取补救措施,防止信息泄露。同时全面摸排辖区涉及到泄露公民个人信息安全的隐患,并对排查到的隐患进行整改,切实履行好个人信息保护和监督管理职责。目前该案在进一步办理中。
检察官提醒:
个人信息安全关系人民群众生活的幸福感、安全感,也关系着社会和谐稳定。信息公开是为了提高工作的透明度、保障公众的知情权、监督权,但敏感个人信息在未采取隐匿措施下直接向社会公布,存在个人信息泄露风险。行政机关在公示通知等工作中要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切实履行监管职责。公民也需提升自我防范意识,增强个人信息安全。
法条链接: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一十一条 自然人的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需要获取他人个人信息的,应当依法取得并确保信息安全,不得非法收集、使用、加工、传输他人个人信息,不得非法买卖、提供或者公开他人个人信息。
第一千零三十四条 自然人的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
个人信息是以电子或者其他方式记录的能够单独或者与其他信息结合识别特定自然人的各种信息,包括自然人的姓名、出生日期、身份证件号码、生物识别信息、住址、电话号码、电子邮箱、健康信息、行踪信息等。
个人信息中的私密信息,适用有关隐私权的规定;没有规定的,适用有关个人信息保护的规定。
2.《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
第二条 自然人的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个人不得侵害自然人的个人信息权益。
第九条 个人信息处理者应当对其个人信息处理活动负责,并采取必要措施保障所处理的个人信息的安全。
来源:宜丰县人民检察院新媒体工作室
编辑:陈雨馨
一审:温奈奈
二审:王明凤
终审:邓河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