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5月17日,宜丰县人民检察院在查办邹梨花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一案时,发现邹梨花经营的光华水产行,存在多次收购他人猎捕的无合法来源的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转手销售获利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第三条、第二十七条和《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办法》第六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六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宜丰县林业局作为主管部门,主管宜丰区域内的陆生野生动物管理工作,应当对出售、购买利用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活动进行监督管理。而光华水产行于2005年就开始经营,期间陆续收购和销售没有合法来源的陆生野生动物,并将没有销售出去的野生动物死体及其制品存放冰库,直至2019年1月16日被宜丰县林业局和宜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查获。
经鉴定:环颈雉13只(5只活体)属于省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绿头鸭4只(2只活体)属于省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华南兔45只,属于江西省有益或者有重要经济、科学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赤麂131只头,2只完整体,肉44.6公斤,属于省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豪猪2头死体,属于江西省有益或者有重要经济、科学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狗獾5只死体,属于江西省有益或者有重要经济、科学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猪獾91只死体,属于江西省有益或者有重要经济、科学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野猪死体31头,315.8公斤,胃36个,属于江西省有益或者有重要经济、科学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王锦蛇1条,属于省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红点锦蛇1条属于江西省有益或者有重要经济、科学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乌梢蛇1条,属于省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宜丰县林业局怠于履行监管职责,疏于对邹梨花经营的光华水产行的监督,导致该水产行的违法收购、销售行为一直存续,致使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受到侵害。我院针对宜丰县林业局怠于履职的行为发出诉前检查建议,督促宜丰县林业局全面履职,以点带面加强对全县涉及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经营利用场所的检查,并形成长效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