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丰县人民检察院在履职过程中发现,宜丰县林业局未依法与国家公益林林权权利人签订管护责任书或管护协议,未明确国家级公益林管护中的各方权利、义务;未依法在设立国家公益林的地点树立标牌。损害了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
经查明:宜丰县黄岗山垦殖场狮子岗分场“轿马油茶山”位于大广高速天宝路段,该山场总面积179.75亩,其中国家级公益林面积约为50亩。2019年4月19日,我院在办理该山场被盗伐林木一案,发现宜丰县林业局未依照《国家公益林管理办法》第七条、第八条之相关规定,未在该山场附近树立国家公益林标牌,未与该山场林权权利人签订管护责任书或管护协议,存在怠于履职行为,侵害了社会公共利益。
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十条、第十三条之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森林资源保护、利用、更新,实施管理和监督。《国家级公益林管理办法》第七条第二款、第八条之规定:县级以上地方林业主管部门应当组织设立国家级公益林标牌,标明国家级公益林的地点、四至范围、面积、权属、管护责任人,保护管理责任和要求、监管单位、监督举报电话等内容;以及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单位应当与林权权利人签订管护责任书或管护协议,明确国家级公益林管护中各方的权利、义务,约定管护责任。
宜丰县林业局对宜丰县内国家级公益林具有监督、管理职责,未按规定在“轿马油茶山”山场设立国家级公益林标牌,且未与该山场的林权所有人签订管护责任书或管护协议,存在怠于履职情形,侵害了社会公共利益。正对这种情形我院发出诉前检察建议,督促宜丰县林业局在国家级公益林附近设立国家级公益林标牌,标明国家级公益林的地点、四至范围、面积、权属、管护责任人,保护管理责任和要求、监管单位、监督举报电话等内容。同时要求林业局与国家级公益林林权权利人签订管护责任书或管护协议,明确国家级公益林管护中权利、义务,约定管护责任。严格宜丰履职,共同守护大美生态宜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