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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省6例!宜春(宜丰)入选!
时间:2022-09-07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江西省人民检察院发布“关注困难妇女群体,加强专项司法救助”活动典型案例。宜春市宜丰县人民检察院刘某某国家司法救助案入选。 

江西省人民检察院以“关注困难妇女群体,加强专项司法救助”为主题发布典型案例,这批案例体现了检察机关充分发挥司法救助救急解困的作用,以自觉依法能动履职更好保障妇女合法权益。省人民检察院第十检察部负责人介绍,总结推广全省检察机关在开展“关注困难妇女群体,加强专项司法救助”活动中的经验做法,编发相关典型案例,有助于巩固专项活动开展以来取得的成果,推动活动走深走实,让困难群众感受到更多的关怀和温暖。  

  目录 

  1.刘某某国家司法救助案 

  2.叶某某国家司法救助案

  3.肖某某国家司法救助案

  4.刘某某国家司法救助案

  5.齐某某国家司法救助案

  6.潘某某国家司法救助案 

  案例一  

  刘某某国家司法救助案 

  (办案单位:宜春市宜丰县人民检察院 

  基本案情 

  救助申请人刘某某,女,1984年10月出生。2018年,刘某某经介绍与邹某相识,两人2019年登记结婚。婚姻存续期间,邹某多次暴力殴打刘某某,且有酗酒、赌博等恶习。2022年4月,邹某因家庭琐事再次殴打刘某某,造成刘某某受伤住院治疗,刘某某报警并向宜丰县妇女联合会申请帮助。

  检察履职情况 

  宜丰县妇女联合会接到刘某某申请帮助后,根据与宜丰县人民检察院建立的关爱困难妇女群体联系机制,2022年5月25日将该线索移送至宜丰县人民检察院。该院调查了解到,刘某某常年遭受家暴,与邹某已无感情基础,在征得刘某某同意后,决定对刘某某离婚诉求予以支持起诉。2022年6月,宜丰县人民法院调解刘某某与邹某自愿离婚。 

  刘某某因多次被家暴,出现社交障碍等心理创伤,且面临无固定住所和抚养未成年子女等实际生活困难,该院认为,刘某某属于关注困难妇女专项司法救助活动的重点救助对象,于是决定对其进行司法救助。 

  为实现救助帮扶最大化,推动刘某某解决实际困难,该院积极协调各方力量,通过多元救助措施切实帮助其纾困解难。针对刘某某离婚后居无定所,又难以承受房屋租金难题,该院联合宜春市人民检察院对刘某某进行联合司法救助1.3万元。因刘某某符合公租房申请条件,该院及县妇联共同帮助其申请公租房,已得到有关部门支持,解决住所难题。委托当地社会心理服务中心对刘某某进行心理治疗,目前刘某某已逐步恢复信心。为解决刘某某女儿入学问题,该院联合县妇联将其纳入“春蕾计划”等助学帮扶政策。同时,该院还积极动员县女企业家协会、社会志愿者协会等社会团体开展爱心捐款和结对帮扶。  

  典型意义 

  本案系检察机关与妇联组织针对遭受家庭暴力的困难妇女,通过能动履职、协同配合,保障其合法权益的典型案例。本案中,检察机关与妇联组织密切互动,以全方位的司法保护以及救助措施帮助困难妇女脱离困境,并协调社会心理服务中心、女企业家协会和教育部门等帮扶力量,既帮助困难妇女本人身心脱困,又将帮扶措施延伸至其家庭,为她们构建覆盖完整、措施有力的多元救助体系。 

  案例二 

  叶某某国家司法救助案  

  (办案单位:上饶市人民检察院、婺源县人民检察院

  基本案情 

  救助申请人叶某某、葛某、葛某某,分别系俞某华故意伤害致人死亡案被害人葛某昌的妻子和女儿。 

  2021年10月1日,俞某华乘车从上饶市婺源县高铁站回家途中,与被害人葛某昌相遇。俞某华因与葛某昌存在感情纠纷,上前连续击打葛某昌头部,致葛某昌抢救无效死亡。2022年4月28日,上饶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俞某华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检察履职情况 

  婺源县人民检察院刑事检察部门在办理俞某华故意伤害案时,发现被害人家属可能符合司法救助条件,遂将救助线索移送控告申诉检察部门审查办理。

  控告申诉检察部门调查了解到,葛某昌生前是家庭经济收入主要来源,负责照顾正在读书的两个女儿,其妻叶某某在外地务工。葛某昌被害后,叶某某辞去工作回到家中照顾女儿。不久,葛某某患上地中海贫血症,家庭经济状况更加艰难。然而,俞某华一方未曾给予任何赔偿。 

  婺源县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叶某某家庭生活困难,符合司法救助条件。为加大救助力度,决定提请上饶市人民检察院进行联合救助,两级检察院共发放救助金5万元。 

  为全面帮助叶某某家庭,检察机关积极协调县教体局、县民政局、县医保局、县人社局等部门,对叶某某家庭开展多元救助。一是民政和就业帮扶。该院积极协调相关部门,帮助叶某某申报低保户,并就近稳定就业。二是助学帮扶。教育部门为葛某提供高考入学政府资助金和入学路费,为葛某某减免学杂费和获得助学金。检察机关通过“经济救助+社会救助”并用并重,最大程度帮助叶某某解决现实困难,全面帮扶家庭走出困境、向阳生活。  

  典型意义 

  本案系检察机关对困难妇女及其子女因家庭主要劳动力受到不法侵害致死而生活陷入困境及时开展司法救助的典型案例。本案中,上饶市、婺源县人民检察院针对救助申请人系肩负着子女教育、就医等重担的困难妇女,通过低保兜底、教育帮扶、就业指导等方式,协调各部门共同发力,落实多元社会救助政策,帮助申请人摆脱生活困境,促进司法救助与社会救助的深度融合。 

  案例三 

  肖某某国家司法救助案  

  (办案单位:赣州市会昌县人民检察院)

  基本案情 

  救助申请人肖某某,女,1941年4月出生,系邓某某涉嫌交通肇事案被害人刘某某的母亲。2022年1月28日,肇事者邓某某酒后驾车,造成刘某某死亡交通事故。经鉴定,邓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03.33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2022年5月7日,会昌县人民法院以邓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 

  检察履职情况 

  会昌县人民检察院刑事检察部门将救助线索移送控告申诉部门,办案检察官经实地走访肖某某家庭,调查被告家庭情况,了解到被告邓某某家庭经济困难没有赔偿能力,刘某某去世后,肖某某未获得任何赔偿。被害人刘某某家原为精准扶贫户,2019年脱贫,母亲肖某某年迈多病,患有长期慢性病;妻子余某某在家务农,经济收入微薄;儿子刘某发患严重慢性病,需终身服药。案发前,家庭主要靠刘某某外出务工收入,现刘某某因事故身亡,全家生活陷入困境。 

  会昌县人民检察院审查认为,肖某某属于农村地区重点救助对象,遂启动司法救助程序,并同时报请赣州市人民检察院开展联合救助。赣州市、会昌县两级检察院共给予肖某某家庭司法救助资金8.75万元。 

  为进一步巩固司法救助效果,会昌县人民检察院积极与会昌县乡村振兴局、当地党委政府沟通,协调民政、妇联等相关职能部门,落实一系列帮扶措施,将肖某某家庭纳入防止返贫监测对象和农村低保范围。当地民政部门针对余某某肿瘤手术情况,及时为其发放临时救助金2000元。当地村委会充分发挥刘某发一技之长,安排刘某发从事其力所能及的工作。

  典型意义 

  本案系检察机关协同乡村振兴部门对困难妇女因家庭主要劳动力受到非法侵害致死导致生活陷入困境及时开展司法救助的典型案例。本案中,会昌县人民检察院根据救助申请人实际情况,开启“1+N”工作模式,在给予司法救助同时,主动对接乡村振兴、妇联、民政等职能部门,为救助申请人家庭落实就业、低保等方面的帮扶政策,有效发挥司法救助巩固脱贫攻坚成果、助推乡村振兴的职能作用,解决救助申请人家庭的后续生活困难。

  案例四  

  刘某某国家司法救助案 

  (办案单位:萍乡市安源区人民检察院 

  基本案情 

  救助申请人刘某某,女,1981年3月出生,系周某某故意杀人案被害人。周某某因不满刘某某提出分手要求,用菜刀朝刘某某头部、颈部、手部砍了30余刀,致刘某某重伤二级。2021年4月22日,萍乡市安源区人民法院以犯故意杀人罪判处周某某有期徒刑十年二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 

  检察履职情况 

  萍乡市安源区人民检察院刑事检察部门在办理周某某故意杀人案过程中,发现刘某某伤势严重、生活困难,将司法救助线索移送控告申诉检察部门。控告申诉检察部门调查核实发现,刘某某治疗花费医药费用十余万元,周某某仅在刑事判决前支付刘某某医药费用两万元,之后没有再支付赔偿费用。刘某某无固定工作,独自抚养一个年幼女儿,因本案造成面部伤残八级、肢体伤残十级,短期内无法工作,生活困难,符合国家司法救助的条件。 

  萍乡市安源区人民检察院与萍乡市人民检察院联合救助2.5万元。为进一步提升救助效果,安源区人民检察院结合刘某某单身母亲、伤残人士、女儿正值幼年等特殊情况,协调户籍所在地民政部门落实低保政策,联系心理咨询师对刘某某进行心理疏导,帮助其走出心理阴影。同时与妇联组织开展联合救助行动,将刘某某母女纳入妇联关爱人员名单,定期走访慰问,由妇联组织牵头制定长期关怀方案,帮助刘某某母女在家庭生活、劳动就业、子女教育等方面在政策范围内减轻负担。 

  典型意义 

  本案系检察机关在办理司法救助案件时主动联系妇联组织开展多元化综合救助的典型案例。本案中,安源区人民检察院发放司法救助金的同时,主动联系地方政府为申请人办理低保、联系妇联组织开展心理咨询等,进行多元化救助帮扶措施,精准解决救助对象在生产生活、家庭教育等方面存在的实际困难,既努力做好对申请人物质生活上的救急救困,又注重用心在情感上、精神上给予关爱与温暖,既及时“救急”,又着重“长远”,实践了“一次救济、长期关怀”的救助理念。 

  案例五 

  齐某某国家司法救助案 

  (办案单位:抚州市临川区人民检察院

  基本案情 

  救助申请人齐某某,女,1977年5月出生,系田某某故意杀人案被害人。2019年8月14日17时许,田某某与齐某某(二人系夫妻关系)驾驶货车自湖北省麻城市出发前往江西省抚州市黎川县,行驶期间田某某与齐某某发生争吵。次日凌晨,二人车辆进入抚州市临川区服务区休息,齐某某从车上拿下凉席铺在车头位置的地面睡觉,田某某则一人在车内休息。田某某趁齐某某熟睡之时启动车辆故意碾压齐某某致重伤一级。2020年10月,抚州市临川区人民法院以故意杀人罪判处田某某有期徒刑十二年。 

  检察履职情况 

  抚州市临川区人民检察院刑事检察部门在办理田某某故意杀人案中,发现被害人齐某某急需救治费用,家庭生活困难,将司法救助线索移送控告申诉检察部门,控告申诉检察部门及时启动司法救助程序。齐某某家住外省,当时瘫痪在床,该院遂组织办案检察官跨省上门核实相关情况,走访齐某某所在社区,全面深入调查齐某某家庭情况,听取救助意见。经调查核实,齐某某在出售了唯一的住房后仍无力支付高额医疗费用,其女儿系在校大学生,父母均年事已高,在家照顾齐某某,家庭因案陷入困境。 

  为切实帮助齐某某及其家庭摆脱生活困境,确保救助效果,临川区人民检察院决定给予齐某某司法救助金10万元。同时,为巩固救助帮扶效果,该院对齐某某及其社区所在干部进行回访,持续有效衔接社会救助。目前齐某某通过使用救助金开展康复治疗,已达到生活完全自理,生活处境得到了明显改善。 

  典型意义 

  本案系检察机关依法能动履职,跨省开展调查核实及时救助困难妇女的典型案例。本案中,考虑到被救助对象家住外省且行动不便,检察机关变“群众多跑路”为“我为群众多跑腿”,主动上门服务,跨省调查核实情况,把“我为群众办实事”做实办细,办到群众“心坎上”。案件办结后,检察机关对接救助申请人所在社区,定期开展回访,了解其康复治疗和生活情况,进一步巩固救助帮扶效果,传递检察温情。  

  案例六 

  潘某某国家司法救助案 

  (办案单位:赣州市寻乌县人民检察院

  基本案情 

  救助申请人潘某某,女,1992年7月11日出生,系彭某(案发时潘某某的丈夫)故意伤害案被害人。2021年7月1日晚,申请人潘某某因家庭琐事与彭某发生口角,并相互扭打。期间,潘某某右耳背部等处被彭某用不锈钢空心管戳伤。经鉴定,其人身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2021年10月,江西省寻乌县人民法院以故意伤害罪判处彭某有期徒刑六个月。 

  检察履职情况 

  赣州市寻乌县人民检察院刑事检察部门在审查起诉彭某故意伤害案时发现潘某某及其子女生活困难,遂将该司法救助线索移送控告申诉检察部门审查。承办检察官经调查核实,潘某某与彭某育有三名子女,均为在读小学生。彭某没有固定工作,经济收入少,且长期嗜酒,经常酒后对潘某某实施家庭暴力。因家庭生活开支主要靠潘某某务工所得工资收入,潘某某受伤后因治疗无法务工,家庭经济陷入困境。2021年11月初,潘某某和彭某经法院判决离婚后,潘某某外出务工筹措子女就学及日常生活费用,其三个子女由彭某母亲代为抚养。 

  寻乌县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潘某某符合国家司法救助的条件,决定给予潘某某国家司法救助金2万元。并安排具有心理咨询师资质的检察人员对潘某某进行心理疏导,帮助其修复因家庭暴力所造成的心灵创伤。同时,针对潘某某离婚后家庭破碎的具体情况,为防范“家庭问题”演变为社会治理的问题,该院积极将救助措施延伸到其未成年子女,协调当地民政、妇联等有关部门将救助申请人子女纳入低保、“春蕾计划”等社会救助帮扶政策中。 

  典型意义 

  本案系检察机关依职权主动发现司法救助案件线索,积极救助因遭受家庭暴力导致身心受伤且生活困难妇女的典型案例。本案中,寻乌县人民检察院刑事检察部门及时主动移送司法救助线索,控告申诉检察部门认真审查案件并及时发放救助金。通过司法救助及时帮助救助申请人摆脱生活困境,让困难妇女及其子女感受到司法温暖,有效地防范“家庭问题”演变为社会治理的隐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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