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是   本网站已支持IPv6网络 江西省宜丰县人民检察院
首页  丨  组织机构  丨  图片新闻  丨  检察动态  丨  检察风采  丨  刑事检察  丨  公益诉讼  丨  联系索引
检察概况
人员信息
机构设置
检察长信箱
党史学习教育
科技强检
联系索引
微信二维码
微博二维码
客户端二维码
 
当前位置:首页>>检察公开听证
【“益”心为民】香猪,不能这样养!
时间:2022-04-18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4月初,宜丰县人民检察院接到群众反映线索,宜丰县某乡镇村民大量散养香猪产生污染环境问题。该院经现场核实发现,村民在山林露天散养香猪达一定规模,产生的废弃物未经处理直排至环境,存在污染村民饮用水源、破坏当地生态环境的情形。

    为有效推动该问题的解决,2022年4月14日下午,宜丰县人民检察院深入潭山镇,在群众“家门口”举行公益诉讼公开听证会。会议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人民监督员担任听证员,相关职能部门参加,部分村民代表列席旁听。

  听证会上,办案人员详细说明了该案中养殖污染情况、职能部门职责依据、拟建议内容。听证员经过询问、充分听取各方意见等环节,一致同意检察机关拟建议内容,并表示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水源是生命之源,职能部门应以维护群众切身利益为己任,妥善解决产生的环境污染问题。

 

  听证会后,旁听的村民纷纷表示感谢重视。下一步,我院将持续跟进后续进展,协同相关职能部门落实污染问题治理工作,切实履行公益诉讼职责,守护宜丰老百姓山青水绿。 

  养殖致富是好事,一定要遵守法律法规和环境保护规定哦。根据《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江西省畜禽养殖管理办法》相关规定,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达到规模标准的,畜禽养殖者应当在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投入使用后三十日内,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备案。畜禽养殖废弃物不得随意堆放和排放。未经无害化处理直接向环境排放畜禽养殖废弃物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根据情况予以处罚。 

  法条链接 

  《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 

第四十一条 排放畜禽养殖废弃物不符合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总量控制指标,或者未经无害化处理直接向环境排放畜禽养殖废弃物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治理,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作出限期治理决定后,应当会同同级人民政府农牧等有关部门对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及时进行核查,并向社会公布核查结果。

 江西省宜丰县人民检察院
地址:宜丰县新昌镇渊明北大道7号 邮编:336300
技术支持:正义网 京ICP备10217144号-1
本网网页设计、图标、内容未经协议授权禁止转载、摘编或建立镜像,禁止作为任何商业用途的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