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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的办案故事第16期】何新:用心用情用力为群众办实事、解民忧
时间:2024-05-23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你们检察院快去监督公安抓人,有一个老赖一直不还我的钱。”
“先生,您别着急,您把事情经过详细告诉我。”

2024年1月8日春节前的一天,我接到了本县居民的一通信访电话。

2020年,信访人胡某某与程某某因合同买卖纠纷到法院起诉,法院判决程某某应归还16.875万元,但程某某一直没有履行生效判决义务。

信访人胡某某向检察院申请监督,接到信访后经审查认为属于民事执行监督的范围,于是告知胡某某民事执行监督申请书模板和应提供的材料。因胡某某外出打工,建议其将材料邮寄到检察院,收到材料后,我第一时间将监督申请移送民事检察部门。民事检察部门经调查取证发现程某某购买的一笔保险可供执行,将财产线索移送职能部门并告知胡某某。

胡某某非常感谢,但还是希望检察院监督公安抓人。我继续释法说理,表示理解信访人的诉求,但对被执行人采取强制措施需要符合法律规定,根据2022年颁布的《信访工作条例》,法定职责必须为、法无授权不可为,胡某某息诉罢访。

发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一十一条 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一百八十八条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的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行为,包括在法律文书发生法律效力后隐藏、转移、变卖、毁损财产或者无偿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价格交易财产、放弃到期债权、无偿为他人提供担保等,致使人民法院无法执行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一十三条 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来源:宜丰县人民检察院新媒体工作室
编辑:李菲比
一审:何新
二审:聂钰雯
终审:刘艳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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