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明于2023年5月在单位组织的打篮球文体运动中,不慎摔伤,造成右膝前交叉韧带断裂,事件发生后,小明立即被送往医院就诊。同月其所在单位,向人社部门申请工伤认定。2023年7月人社部门认为打篮球属于娱乐活动不属于工伤认定范围,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之规定,下达不予工伤认定决定书。小明不服,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2023年8月,我们参与该案之后,积极跟进调查核实,加强多部门协同沟通,人社部门正式出具行政复议答复书认为小明未提供应有的证人证言等证明材料。经了解,小明参与的打篮球活动,是其单位为了提高员工协同配合、心理和身体素质,有效提升队伍凝聚力、战斗力所组织的。我们多方了解,开展听证工作后,人社部门根据小明所在单位补充提供的相关证据,依法重新作出认定工伤决定书。
《工伤保险条例》在一定程度上解除了劳动者的后顾之忧,但是工伤认定和工伤保险类行政诉讼又存在法律适用要求高、劳动者一方诉讼能力相对较弱的特点。所以在我们行政检察监督工作中,更需要运用好公开听证、司法救助、释法说理等方式化解行政争议,避免程序空转、循环诉讼,既要公正司法又要注重保护劳动者权益,积极推动工伤行政案件争议的实质性化解。
来源:宜丰县人民检察院新媒体工作室
编辑:蔡妍琳
一审:毛远涛
二审:聂钰雯
终审:邓河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