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宜丰县人民检察院对被告人姚某某以涉嫌滥伐林木罪向宜丰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姚某某在2018年10月至12月期间,为使自己在林地承包期内能够增加植树批次以增加承包期经济效益,在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在其承包的林地里擅自砍伐杉木并出售。经鉴定,被砍伐的杉木立木蓄积量已达刑法规定的追诉标准,涉嫌滥伐林木罪。

我国法律规定,即便林木是自己种植的,在自留山或个人承包的林地里采伐林木,都应申请采伐许可证,且须按照采伐许可证规定的范围、数量、树种及方式采伐。
如果没有取得采伐许可证采伐林木或超过许可证许可的范围及数量采伐都属于违法行为。数量较少的,对砍伐人予以行政处罚;数量较大的,构成犯罪的,以滥伐林木罪追究刑事责任。

我县是国家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县,生态美如画,森林覆盖率达71.9%,良好的森林态势不仅可以绿化美化家园,同还可以防止水土流失、保护农田、调节气候、增加林农收入、促进经济发展,对于破坏生态资源的犯罪行为,检察机关将坚决依法予以打击。
附:相关法律规定
1.《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十二条
采伐林木必须申请采伐许可证,按许可证的规定进行采伐;农村居民采伐自留地和房前屋后个人所有的零星林木除外。
……
农村居民采伐自留山和个人承包集体的林木,由县级林业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乡、镇人民政府依照有关规定审核发放采伐许可证。
2.《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
【滥伐林木罪】违反森林法的规定,滥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数量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量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