野生动物是生态系统的重要组成,保护它们是筑牢生态安全屏障、践行生态文明的关键。行刑反向衔接机制,让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高效协同,以闭环式法治监督严打非法狩猎行为,用法治力量守护生物多样性与自然生态平衡。
案情回顾:2025年2月16日至19日期间,刘某某在宜丰县某镇某村自家菜地内,在未取得捕猎许可的情况下,使用禁猎工具和方法,致使11只野生鸟类死亡。经鉴定,刘某某所猎鸟类均被列入《国家保护的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名录》。宜丰县人民检察院经全面审查,认定刘某某的行为构成非法狩猎罪,但其犯罪情节轻微,且具有自首、认罪认罚等法定从宽情节,遂于2025年8月8日对刘某某作出不起诉决定,并由本院刑事检察部门将该案线索移送至行政检察部门。行政检察部门经审查核实后,认为刘某某存在非法狩猎野生保护动物的违法事实,其行为应依法追究行政责任,遂向行政机关制发《检察意见书》,建议依法对刘某某予以行政处罚。行政机关收到《检察意见书》后,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对刘某某作出没收违法使用的猎捕工具捕鸟网及猎获物,并处罚款99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检察官提醒:行刑反向衔接,是司法闭环的重要一环。守法是底线,违法必担责,自觉遵法守规,方能行稳致远。
法条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四十九条:违反本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和有关自然保护地管理机构按照职责分工没收猎获物、猎捕工具和违法所得,吊销狩猎证,并处猎获物价值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没有猎获物或者猎获物价值不足二千元的,并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在自然保护地、禁猎(渔)区、禁猎(渔)期猎捕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或者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
(二)未取得狩猎证、未按照狩猎证规定猎捕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或者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
(三)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猎捕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或者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
来源:第二党支部 毛远涛
编辑:蔡妍琳
一审:杨婷
二审:颜罗卿
终审:姚剑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