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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丰·案鉴第87期】国有土地已动工开发也可能是闲置?!
时间:2024-10-31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案情简介

2024年9月,我院开展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领域公益诉讼专项监督活动。通过实地走访发现宜丰县某公司通过签订出让合同,取得50年期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其自2011年在国有建设用地建设厂房后未再动工建设,且已建设的厂房自建成后未投入生产使用,该地块及厂房长期处于闲置状态,闲置时间长达13年。通过进一步调查显示,该公司已动工开发,但开发建设用地面积占应动工开发建设用地总面积不足1/3,且中止开发建设满1年,疑似为闲置土地。以上情形影响国有土地利用效率,造成土地资源的浪费,损害了国家利益。

针对上述情况,我院向相关部门制发检察建议,督促其依法履职,建议其依法对上述地块及时开展调查核实,对构成闲置土地的,依法认定和处置。目前该案在进一步办理中。

检察官提醒

土地是国民经济的物质基础,土地闲置使有限的国土资源得不到有效利用,是社会财富的巨大浪费。已动工开发但开发建设用地面积占应动工开发建设用地总面积不足1/3且中止开发建设满1年的国有建设用地,也可以认定为闲置土地。广大企业应提高法律意识和责任担当,防止国有资产的闲置和浪费。

法条链接

《闲置土地处置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闲置土地,是指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超过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有偿使用合同或者划拨决定书约定、规定的动工开发日期满1年未动工开发的国有建设用地。

已动工开发但开发建设用地面积占应动工开发建设用地总面积不足1/3或者已投资额占总投资额不足25%,中止开发建设满1年的国有建设用地,也可以认定为闲置土地。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第二十条 国家对土地使用者依法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在出让合同约定的使用年限届满前不收回;在特殊情况下,根据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程序提前收回,并根据土地使用者使用土地的实际年限和开发土地的实际情况给予相应的补偿。

第二十六条 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进行房地产开发的,必须按照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土地用途、动工开发期限开发土地。超过出让合同约定的动工开发日期满一年未动工开发的,可以征收相当于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百分之二十以下的土地闲置费;满二年未动工开发的,可以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但是,因不可抗力或者政府、政府有关部门的行为或者动工开发必需的前期工作造成动工开发迟延的除外。

来源:宜丰县人民检察院新媒体工作室
编辑:闻婷
一审:温奈奈
二审:聂钰雯
终审:邓河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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