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2024年9月,我院开展水资源费征收公益诉讼专项监督活动,通过实地走访县城9家企业,涉及混凝土、化工、汽车等领域,发现宜丰县2家公司存在未取得取水许可抽取地下水、河水进行生产使用、未缴纳水资源费情形,导致水资源受损、水资源费流失,损害了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针对上述情况,我院向相关部门制发检察建议,督促其依法履职,建议采取有效措施对上述企业未办理取水许可证问题予以纠正并追缴水资源费,同时积极摸排类似问题予以处理。目前该案在进一步办理中。
检察官提醒
合法利用水资源、依法缴纳水资源费,是保护水资源的有效途径。无许可取水不仅扰乱正常水资源管理秩序,还可能导致水资源的过度开采和浪费。广大企业和群众应树立正确节水用水观念,共同守护水资源安全。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
第四十八条 直接从江河、湖泊或者地下取用水资源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取水许可制度和水资源有偿使用制度的规定,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申请领取取水许可证,并缴纳水资源费,取得取水权。但是,家庭生活和零星散养、圈养畜禽饮用等少量取水的除外。
实施取水许可制度和征收管理水资源费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第六十九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依据职权,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补救措施,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取水许可证:(一)未经批准擅自取水的;(二)未依照批准的取水许可规定条件取水的。
来源:宜丰县人民检察院新媒体工作室
编辑:闻婷
一审:温奈奈
二审:聂钰雯
终审:邓河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