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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丰·案鉴第77期】古树名木被这样对待?违法了!
时间:2024-09-26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2024年7月,我院开展古树名木保护公益诉讼专项监督活动。检察干警重点围绕古树名木是否设立保护牌,是否存在砍伐、刻划钉钉、剥损树皮等损害古树情形进行实地调查。通过调研宜丰县城及各乡镇,发现宜丰县部分古树名木存在树体被藤蔓缠绕、钉钉悬挂物品等现象。这些情况影响了古树正常生长,存在较大安全隐患。

下一步,我院将积极履行好公益诉讼检察职能,加强与相关职能部门的沟通协调,及时督促依法履职,全程跟进整改落实,为宜丰县内古树名木健康生长注入法治力量。

检察官提醒:

古树名木资源是重要的物种资源、景观资源和生态资源,它承载着传统文化,记载着历史变迁,具有重要的生态、经济、科研价值。广大群众要保护好珍贵的绿色“活化石”,切勿做出损害古树名木的行为。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

第四十条:“国家保护古树名木和珍贵树木。禁止破坏古树名木和珍贵树木及其生存的自然环境。”

《江西省古树名木保护条例》

第十一条 古树名木由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设立保护牌。
古树名木保护牌应当标明中文名称、学名、科名、树龄、保护级别、编号等内容。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移动或者破坏古树名木保护牌。

第十六条 禁止下列损害古树名木的行为:

(一)砍伐;
(二)擅自迁移;
(三)刻划钉钉、剥损树皮、掘根挖蔸、攀树折枝、采集叶片花果、缠绕悬挂物品或者以古树名木为支撑物等影响古树名木正常生长的;
(四)在古树名木树冠垂直投影外5米范围内进行建筑施工、挖坑取土、采石取砂,动用明火、排放烟气,堆放倾倒有毒有害物品等影响古树名木正常生长的;
(五)因硬化固化地面影响古树名木正常生长的。

来源:宜丰县人民检察院新媒体工作室
编辑:陈雨馨
一审:温奈奈
二审:聂钰雯
终审:邓河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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