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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丰·案鉴第65期】水库养鱼也可能违法?!
时间:2024-05-23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近日,我院收到多条举报线索反映,有人在某水库投放猪粪、鸭粪等各种肥料养鱼污染水环境。我院及时开展现场调查发现,该水库为灌溉水库,水库内存在渔业养殖情形且水质略黑。

根据发现情况我院及时公益诉讼立案,并督促水利、农业和属地乡镇加强水库水质和渔业养殖监管。目前该案正在进一步办理中。

检察官提醒: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从事养殖生产应当保护水域生态环境。在饮用水水源水库一级保护区内禁止从事网箱养殖等可能污染水体活动。在其他水库使用无机肥、有机肥、生物复合肥等进行水产养殖造成水域环境严重污染的,可能面临行政机关的行政处罚。

法条链接
1.《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
第二十条 从事养殖生产应当保护水域生态环境,科学确定养殖密度,合理投饵、施肥、使用药物,不得造成水域的环境污染。
2. 《江西省水资源条例》
第二十七条 ……在饮用水水源水库一级保护区内禁止从事网箱养殖、旅游、游泳、垂钓或者其他可能污染饮用水水体的活动;……在水库的管理和保护范围内,禁止开办畜禽养殖场和使用无机肥、有机肥、生物复合肥进行水产养殖等污染水体的活动。
3.《江西省渔业条例》
第四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投饵养殖的,责令改正,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第四项规定,在江河、湖泊、水库使用无机肥、有机肥、生物复合肥等进行水产养殖的,责令改正;造成水域环境严重污染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来源:宜丰县人民检察院新媒体工作室
编辑:陈雨馨
一审:杨婷
二审:聂钰雯
终审:刘艳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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