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12月1日起施行的《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明确,“销售生鲜食用农产品,不得使用对食用农产品的真实色泽等感官性状造成明显改变的照明等设施误导消费者对商品的感官认知”,如有违反且拒不改正者,将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为确保《办法》顺利实施,2023年12月4日,宜丰县人民检察院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开展联合行动,突击检查了红商鲜超、佰盛超市、城东农贸市场等食用农产品售卖场所生鲜灯使用情况。本次行动主要查看鲜肉、蔬菜等生鲜食品是否存在违规使用照明设施情况。经查,绝大多数生鲜食品使用的照明设施符合《办法》要求。有个别商户存在使用红色生鲜灯为肉类“美颜”的行为。针对这一行为,县检察院与县市监局对商户进行批评教育,并要求其当场整改,该商户现场取下生鲜灯,还原生鲜食品最本源的面貌。
下一步,宜丰县人民检察院将持续发挥公益诉讼职能,紧盯各食用农产品经营场所照明设施使用情况,确保生鲜食品关闭“美颜滤镜”,“素颜”显现在消费者面前,营造良好的市场经营环境。
来源:宜丰县人民检察院新媒体工作室
编辑:陈雨馨
一审:熊伟强
二审:杨婷
终审:邓河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