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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丰·案鉴第46期】警惕农膜变“农魔”!
时间:2023-09-22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这些薄膜用完了放在地里就行了,时间长了就烂没了。”
这种做法是错误的!农用薄膜用完后千万不可随意丢弃!

基本案情
宜丰县人民检察院在开展全县农用薄膜污染防治公益诉讼专项监督活动中发现,宜丰某农场在蔬菜、水果成熟后,将大量废弃农用薄膜堆放在道路两侧、田间、地头,土壤里和沟渠里也存在废旧农用薄膜碎片。经现场勘查,该种植基地在使用完农用薄膜后,未按规定及时回收利用,产生“白色污染”安全隐患。
针对上述情况,检察干警当场指出其存在的生态环保隐患并开展法律宣传教育,引导农户依法依规处理废弃农膜。下一步,我院将继续发挥检察公益诉讼职能,密切与职能部门的联系,共同加强对农膜污染监管治理力度,推动问题解决。
农用地膜在瓜果、蔬菜等作物种植生产上有着增产增收的效果,随着农用地膜的大面积推广,废弃农膜随意丢弃现象也时有发生。虽是小小“伏地膜”,但它在自然环境中难以降解,农用薄膜残留在农田不仅会影响作物水肥吸收而导致减产,还会对土壤和周围环境造成污染,随意丢弃废旧农用薄膜行为也违反了《农用薄膜管理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第二十五条第四款 人民检察院在履行职责中发现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国有财产保护、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等领域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行政机关违法行使职权或者不作为,致使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受到侵害的,应当向行政机关提出检察建议,督促其依法履行职责。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职责的,人民检察院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农用薄膜管理办法》
第十五条 农用薄膜使用者应当在使用期限到期前捡拾田间的非全生物降解农用薄膜废弃物,交至回收网点或回收工作者,不得随意弃置、掩埋或者焚烧。

第十六条 农用薄膜生产者、销售者、回收网点、废旧农用薄膜回收再利用企业或其他组织等应当开展合作,采取多种方式,建立健全农用薄膜回收利用体系,推动废旧农用薄膜回收、处理和再利用。

第八十八条 违反本法规定,农业投入品生产者、销售者、使用者未按照规定及时回收肥料等农业投入品的包装废弃物或者农用薄膜,或者未按照规定及时回收农药包装废弃物交由专门的机构或者组织进行无害化处理的,由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农业投入品使用者为个人的,可以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

来源:宜丰县人民检察院新媒体工作室
编辑:蔡妍琳
一审:温奈奈
二审:聂钰雯
终审:刘艳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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